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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自1984年建筑业在全国各行业中率先进行全行业改革以来,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的固化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形成了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用工方式,推进建筑业行业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中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不但影响到建筑劳务用工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非正式用工与非法人施工作业组织
根据现行制度要求,施工作业力量(主要指农民工),必须以建筑劳务公司即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然而,效率高于保障的价值取向,使得工程建设业主在发包工程时,必然在事实上将低标价列为评标的首选条件;项目业主的这一需求,通过利益链传递给在同样价值取向支配下己经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意愿的中标人。其结果是,工程承包人在其技术、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降低成本的效果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迫使企业超越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寻求低成本竞争途径,从而为非正式用工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一方面,具有建筑市场主体资格与规定资质的建筑企业,普遍为不具有相应资格与资质的组织提供挂靠的方式赚取利润;另一方面,数目庞大的包工头先通过挂靠施工企业取得施工业务,再利用传统的社会关系从农村招募劳动力,构成建筑施工作业劳务层。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人员与雇佣者之间,没有建立法律规定的、规范的的劳动关系,形成所谓的。‘非正式用工”124],当劳务人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在“程序正义”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面前,大部分人“自愿”遭受侵害,个别人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的极端道路。同时,建筑劳务人员的直接雇佣者即包工头,属于非法人组织,与其挂靠的的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也缺乏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合同关系,他们自己的利益业往往难以保证,更不具备为建筑劳务农民工提供保护的能力。
这种非正式用工、非法人组织的施工作业劳务状况,使得农村的青壮年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大量的涌入建筑业劳动力市场,其生活境遇很差,一般不能按时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无论对建筑业农民工自身权益的保障,还是对建筑业水平的提高都是不利的。

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体系缺失,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缓慢
当前的状况是,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来,各个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大多数只是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而并没有将建筑劳务分包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建筑劳务交易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也没有为劳务承发包搭建应有的交易平台,导致劳务承发包信息不畅,劳务交易混乱。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督管理乏力,导致建筑劳务用工市场发展缓慢且呈现混乱局面,劳务分包活动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暗箱操作、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劳务分包活动各个参与者采取默认态度。
许多农民工依然靠血缘、地缘、人缘“三缘”关系进城务工,自然而然的进入包工头散兵游勇式的用工中。促进了包工头式用工的泛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使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包工头式的劳务用工的屡禁不止何尝不是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用工企业推波助澜的结果。部分建筑劳务用工企业为降低施工劳务成本,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为其承担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转嫁施工企业自己的风险。
据统计2008年,全国己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劳务分包企业,约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0%,在册劳务人员约300万人,占3000多万建筑大军的10%左右,注册的劳务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建筑劳务用工的需要125〕。劳务企业发展缓慢、企业数量比例过低,与总承包、专业、劳务企业成金字塔型的合理组织结构相悖。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观念落后。在建筑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甚至无视对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无法给劳务分包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现存的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另外由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工行为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的发生严重阻碍了正规劳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二是法律不协调。建设部提出劳务分包企业概念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晚于1997年颁布实施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否则就属于违规转包,这就使得总承包企业必须自备劳务作业队伍,使“两层分离”难以彻底实现。现行资质等级标准对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人员总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成为了这两类企业必须存在自有大量劳务的诱因。另一方面,申请成立建筑劳务企业的门槛比较高、程序比较繁杂,例如,建设部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获得施工资质的条件之一是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但目前的情况是全国仅800多个技能培训机构和700多个鉴定机构,全国累计培训和鉴定的建筑劳务人员仅300万人左右,总体的持证比率还不到一线作业人员总数的10%125]。在目前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鉴定数量较低的情况下,很多地区,尤其是没有重视开展职业培训的地区,很多企业尤其是“包工头”对申办劳务资质望而却步,在开展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发展劳务企业工作方面困难很大。
三是市场环境制约。在目前还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劳务企业的运营成本,如固定人员的工资和社保、不动产、企业内外部管理费用、税收等,都高于包工头队伍,且劳务企业的效益收入的渠道有限。因此,受经济利益驱动,劳务用工单位选择低成本的包工头就不足为奇了。

建筑劳务无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城市具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优势,但是大中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以及与农村劳动力进城不配套的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经劳动力转移进入建筑业的农民工更是饱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之苦,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规避自身的责任,不给劳务人员办理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而是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第二个方面,当建筑业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艰难,建筑业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在现实生活中被忽视甚至漠视,
包罗万象的法规体系、机构健全的保障体系,在建筑业农民工合法利益保障方面常显示出不健全、无保障的一面。
建筑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对建筑农民工无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无力为建筑劳务人员提供保障。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以及其他种种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制度中规定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滞后
我国建筑业一线劳作活动着3200多万人(2003年统计数据)的农民工队伍,并且成逐年增加的态势。这些一线作业农民工是一个庞大而松散的群体,大部分农民工缺乏组织、教育程度较低,未经任何建筑安全、操作等职业培训就从事建筑活动,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长期无法提高。而各级主管部门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重视不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建立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765个、鉴定机构788个。按全国668个城市计算,每个城市平均只有一个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与鉴定机构。
另一方面,与国外的技工学校相比,我们的观念理念、实际规模等相对来说都是比较落后的。发达国家的技工院校其主旨就是培养从事建筑一线工作的操作工人,在我国技工学校的培育主要以管理理论为主,轻视学员建筑操作实践能力,普遍意识认为技工学校毕业后,在从事建筑一线作业是一种人才的浪费。但是日益激烈的就业压力,需要我们去转变观念。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根本不存在国家体制下真正的服务于建筑业的培训体系。

来源:广州华路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07-06 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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